政采百科第15期:招标文件如何防止异常低价竞争?
(某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办公室内)
业务员:经理,采购人说,为了防止供应商之间恶意低价竞争,要求我们在招标文件中写上这样的条款: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如低于其他供应商平均报价的50%,则该投标无效。这样规定合理吗?
经理:这是违规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虽然上述设定是一个公式而不是具体数值,但也是变相设定最低限价。
业务员:但是采购人怕供应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恶性竞争,不利于保障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服务。我觉的这种考虑也有道理,这该怎么办呢。
经理:是否低于成本价,取决于企业的经营、财务以及管理水平等多种因素,旁人其实很难判断。供应商报价一种市场行为,如果设定最低限价,既限制了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也不符合竞争的本质,所以是不合理的。
当然,为了防止恶意低价竞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这样规定,充分发挥了评标委员会的专业能力,既遏制了供应商“恶意低价抢标”的冲动,也没有限制竞争,保障了采购项目质量。
业务员:我知道了。那我就在招标文件里面这样写: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如低于其他供应商平均报价的50%,评审专家可以要求投标人出具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投标人无法出具的,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无效。
经理:这样写还是不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赋予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报价合理性由评审专家根据专业经验来判断。如果你写上“低于50%启动报价合理性审查”的规定,限制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会暗示供应商降低价格,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竞争。所以,完全按照第六十条的规定,才是正确的做法。
业务员:好的,谢谢您,我明白了!